新加坡六合彩是从1至49个号码中选出六个为中奖号码的奖券,由「新加坡彩票局」经办。每晚搅珠一次,并于网络现场直播。
奖项详情如下:
头奖 | 选中6个「搅出号码」 | 奖金会因应该期获中头奖注数而有所不同,每期头奖奖金基金订为不少于新加坡币8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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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 | 选中5个「搅出号码」+「特别号码」 | 奖金会因应该期获中二奖注数而有所不同 |
三奖 | 选中5个「搅出号码」 | 奖金会因应该期获中三奖注数而有所不同 |
四奖 | 选中4个「搅出号码」+「特别号码」 | 固定奖金新加坡币9,600元 |
五奖 | 选中4个「搅出号码」 | 固定奖金新加坡币640元 |
六奖 | 选中3个「搅出号码」+「特别号码」 | 固定奖金新加坡币320元 |
七奖 | 选中3个「搅出号码」 | 固定奖金新加坡币40元 |
奖金的分配须受新加坡彩票局的奖券规例所约制。
奖金大致分配如下:
各组奖金 | 奖金分配(每新加坡币$10一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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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奖金 | 45% x ﹝奖金基金减去第四、五、六及七组的总奖金﹞÷ 中奖单位每期头奖奖金基金订为不少于新加坡币800万元。 |
第二组奖金 | 15% x ﹝奖金基金减去第四、五、六及七组的总奖金﹞÷ 中奖单位 |
第三组奖金 | 40% x ﹝奖金基金减去第四、五、六及七组的总奖金﹞÷ 中奖单位 |
第四组奖金 | 每注新加坡币9,600元 |
第五组奖金 | 每注新加坡币640元 |
第六组奖金 | 每注新加坡币320元 |
第七组奖金 | 每注新加坡币40元 |
奖金基金是指每期搅珠的总投注额的百分之五十四。 余下的百分之四十六将根据博彩税条例分配如下:
(i) 奖券收益的征税(百分之二十五);
(ii) 奖券基金(百分之十五);
(iii) 新加坡彩票局的佣金(百分之六)。
第一组、第二组及第三组奖金基金之分配百分率可作调整,以尽量确保在任何时间内,每一有关奖金以一注项单位作计算:
(i) 第一组奖金应最少为第二组奖金的两倍;
(ii) 第二组奖金应最少为第三组奖金的两倍;
(iii) 第三组奖金应最少为第四组奖金的两倍;
(iv) 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及第七组奖金亦可根据奖券规例而被调整。
中奖登记
若获中之奖金为每十元一注超过五百万元,所有中奖彩票持票人士或经由电话投注服务的中奖人士,请于指定时间(公布搅珠结果后至翌日下午5时)致新加坡彩票局在线服务系统登记。
领取资金
所有获中彩票,必须于有关搅珠的日期后起计60天内领取 (例子:于3月1日所举行的搅珠的获中彩票,可于3月1日当天至4月30日内任何一天领取)。
奖券规例
所有奖券注项均受新加坡彩票局规例所规限。如此通告与奖券规例有任何出入之处,一概以奖券规例为准。
在本规例中,各词的定义如下:
(a) 对于奖券彩票中参与一个或以上单式注项者,指每一单式注项;
(b) 对于奖券彩票中参与复式注项者,指由组成该复式注项之号码可能排列组合出的每一单式注项;
(c) 对于奖券彩票中参与胆拖注项者,指由作为胆拖的号码与所有该奖券彩票中的其他号码按照规定的数目组成的每一单式注项;
(d) 对于包含单式注项之电脑票,指其中的每一单式注项;
(e) 对于包含一随机注项且该随机注项同时是一复式注项之电脑票,指由组成该随机注项之号码可能排列组合出的每一单式注项。
(a) 一有效注项;
(b) 一名参加者的一项提交,透过奖券彩票或营办者使用的任何设施,提交他对某一个或多个彩池中对某一期搅珠注项或一项多期搅珠注项的选择,而该项提交涉及的注项可根据本规例而纳入有关彩池内;
(c) 一单式注项、复式注项、胆拖注项或随机注项。
(a) 除以下副款第 (b) 条另有规定外,当应用于奖券彩票或现金券时,或应用于经投注终端机、互联网设施系统处理的交易时,「正式纪录」指电脑纪录;
(b) 当应用于参加者通过电话投注服务向职员口头作出注项时,「正式纪录」指由马会的录音系统证明参加者本人确认的覆述详情;如无参加者的确认或录音,则指电脑纪录。
表示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其他性别,表示单数的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本规例各条规例(及副款)的标题将不影响本规例的推定或解释。解释任何规例时,可与任何其他规例作互相参照。